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三、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补办的:
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