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遗失声明登报办理热线:400-6111-712 137 8369 9390 梁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作废发票遗失登报媒体:《渤海早报》《城市快报》《今晚报》《每日新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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