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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户籍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丢失声明一个月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所在地主流媒体刊登的丢失声明、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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